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头条热点 > 正文
    购物车
    0

    食品安全甘肃食品安全

    信息发布者:石玉国
    2017-04-02 21:02:50   转载

    《食品安全甘肃食品安全网》省食药监局予以解读 我省将设省市县乡四级监管机构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食药监局9月28日召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新闻通气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我省落实情况进行解读。据悉,新《食品安全法》引入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网络食品需实名登记两项重要规定,使消费者可依法“连续追偿”。

    新法实施后如何进行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并将原来由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部门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我省设立省、市、县、乡四级监管机构。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使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史上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主要体现在:

    加大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的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格问责,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规定了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处以50万的罚款。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构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寻、质量可控。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