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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设12个缴费档次

    信息发布者:石玉国
    2017-04-13 11:41:54    来源:兰州日报   转载

    12个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细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7月3日,本报在刊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的新闻报道后,许多居民纷纷向本报打来电话,咨询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本报今日为读者对《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参保条件、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待遇享受、转移接续等方面做详细解读。

      参保条件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设为12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至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缴费年限: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

      每个参保人员都建有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待遇享受

      年满60岁以上人员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55元,省级财政每人每月10元)。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新办法实施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09年、2011年分别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我省将这两项保险合并,出台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于2012年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30日印发全省开始实施。2011年8月5日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转移接续

      可跨省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明确与四种保险的衔接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四种保险的衔接。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高龄补贴

      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实施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制度,同时明确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执行时间、发放标准和筹资渠道。

      《办法》规定,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至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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